生態環境部擬印發《關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》
2024-06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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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做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,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《關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《通知》),并于近日公開征求意見,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4日。
《通知》要求水泥和焦化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,應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,對有組織排放、無組織排放和清潔方式運輸情況開展評估監測。
其中,水泥企業應重點加強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(CEMS)和手工監測采樣點布設規范化、脫硝過程氨逃逸、物料運輸等薄弱環節改造;焦化企業應重點加強 CEMS 和手工監測采樣點布設規范化、VOCs 無組織排放、物料運輸等薄弱環節改造,以及旁路、應急排放口、煤氣放散等日常管理。?
《通知》還明確,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該實行差別化管理,加強事中事后監管,通過調閱 CEMS、視頻監控、門禁系統、空氣微站、衛星遙感等數據記錄,組織開展超低排放企業“雙隨機”檢查。對不能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的企業,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,取消相應優惠政策;對存在違排污行為的企業,依法予以處罰;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和相關評估監測機構,加大聯合懲戒力度。